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
***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25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102元(不含执行费),现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给付***欠款人民币700102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该协议重新诉讼,申请人同意和解解除对被执行人对公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25执2379号案件的执行。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风
审 判 员 王晓彬
审 判 员 曹 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维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