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856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绒绒,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南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
被告白凤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宾县。
第三人白洁,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白凤涛及第三人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预交2300元,退还***2275元。
审 判 长  郎 芳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