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49-253号5楼西区507,组织机构代码:72191625-4。
法定代表人朱钢。
委托代理人黎元锋,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伟聪,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被告陈家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6元由原告广州市大本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