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3158号
申请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路116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莉,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鑫。
申请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财产保全的正确性、及时性与安全性,应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案款在4035743.29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执行案号(2017)云0114执260号之一,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铮铮
人民陪审员  尹荣娣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