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征,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浦一。
本院受理的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5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物业管理费7613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3元。因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因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