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253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路****。
法定代表人:陈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成,男,1995年4月10日生,傣族,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