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复88号
复议申请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路116号-4栋。
法定代表人:陈征。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宾川县。
委托代理人:肖莉,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大院。
负责人:刘鑫。
复议申请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执异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呈贡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昆民四初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7)云0114执260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35743.62元,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云0114执异22号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提出与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与本案的合同关系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故对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与该笔拆迁补偿款存在关联的主张不予采纳。
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该笔拆迁补偿款是对原云南鑫通足球学校有限公司建筑物的补偿,该建筑物是由复议申请人施工建盖的,被执行人一致拖欠工程款至今。因此该补偿款应该先赔付给复议申请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项若有证据,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执异2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杨兴灿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