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路116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