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加定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3124执恢35号

申请人石加定,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

法定代表人邓柏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石加定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石加定工程款135000.00元,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支付原告石加定工程款13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4195.00元,由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石加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1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执行费19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陇川县水利局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将其在陇川县水利局的工程款划拨执行。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