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4执53号
申请人石加定,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现住陇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家乐福小区乐苑2幢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石加定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9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在陇川县水利局有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期限未到,暂不能办理扣划等事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3124执53号石加定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