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750号
原告:***,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91565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科技广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秀焕诉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原告马秀焕诉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