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2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顺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宫建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同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明媚星城新村一号4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少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宇雄,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大道52号。
负责人繆羽祥,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雯,该分公司法务主管。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同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