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赵要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96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军朝,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石家庄市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619349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与*要立、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