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2财保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理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海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向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大理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6297.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5629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理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629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01元,由申请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