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1067号
原告:*美其,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心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心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其撤回对被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