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腾材料商行与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2587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腾材料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腾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彦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