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林业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7民初305号
原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93435065A。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生,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林业园林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107092757130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生,该局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鑫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林业园林管理局(下称达坂城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鑫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鑫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标的1118688.9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4868.20元(原告预交7434.10元),因原告已于2019年1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故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海鑫公司负担。剩余7409.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