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844号
申请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甘莫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木江.亚尔买买提,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新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
申请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80473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8047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