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
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2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