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铜川***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民初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陕02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副本、和解协议履行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结案申请书等材料。本案执行费72194元由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