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被执行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吴家窑镇吴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利。
本院在执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确认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