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法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0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