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矿长。
关于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96394.90元,执行费68382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已做财产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查明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登记、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