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5)晋06执他37号
怀仁市人民法院、朔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仁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令执行,因该院执行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怀仁市人民法院(2018)晋0624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由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怀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朔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决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