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624执异10号 异议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吴家窑镇吴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红军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对怀仁市人民法院(2021)晋0624执恢104号查封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4月26日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