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341号
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4070XK。
法定代表人:杨光浩,董事长。
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2696995Y。
法定代表人:王明德,董事长。
被告:王德洋,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文明,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德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孙玉利,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德东,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明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孙晓涛,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爱玲,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常承恩,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文,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王德洋、王文明、王德海、孙玉利、王德东、王明德、孙晓涛、王爱玲、常承恩、王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乃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文生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