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92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劲松,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莎,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秀园道16号。
负责人:房继虹。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刁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