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209号
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龙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