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993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秀园道16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5000元,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