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娄底隆鑫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382民初2136号
原告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黄乌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隆鑫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97栋1单元121室。
法定代表人肖东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为,男,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桥公司”)与被告娄底隆鑫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王求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隆鑫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隆鑫公司辩称:一、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进货,但原告的货价远高于同行业的价格,我公司要求减差价,对尚未支付的40000元货款,不同意支付。二、原告擅自将原告安装在金石卫生院的价值12500元的玻璃门拆走,造成被告及客户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
查明的事实
2015年6月30日原告杨桥公司与被告隆鑫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CT室手动推拉防护门等合计价款54080元,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订货款14080元,货到现场付款20000元,安装完毕2周期限内付清全部余款2000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4080元,2015年8月11日,原告按约定将相关货物送到涟源市金石镇卫生院进行安装,经金石卫生院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之后被告以原告所售产品价格远高于同行业价格为由,对余款40000元不予支付。
另查明,2016年6月,因被告拒付余款,原告公司派人强行拆除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安装在涟源市金石镇卫生院的CT室医用高铅玻璃和X光室医用高铅玻璃,该两款货物依照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价格,包含安装费在内CT室医用高铅玻璃价格为8000元,X光室医用高铅玻璃的价格为4500元,共计125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隆鑫公司因在原告杨桥公司处购买医疗器材而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约自觉履行。现被告隆鑫公司在预付了14080元后,以合同约定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为由对余款40000元不予支付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在被告不付余款的情况下,强行拆走原告购买安装在涟源市金石镇卫生院处的价值12500元的医疗设备,虽然该价格中包含有安装费,但负责安装这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方的义务,故对该产品的货款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予以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由被告支付货款2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娄底隆鑫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75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湖南杨桥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21元,由被告娄底隆鑫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谢娟娟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