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

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与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2民初793号
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1113235741(1-1),住所地为阳城县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城县润城镇***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7319231750,住所地为阳城县润城镇***。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润城镇***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素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上官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