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1113235741(1)。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城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国善,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峰。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7319231750。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
法定代表人:霍小强,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晋052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69770.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阳城县润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开设的账户。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情况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旗
审判员 裴育兵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