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002号
原告: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4432608X。
法定代表人:李永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清,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火。
原告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