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502号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00MB2854659Q。
负责人:刘增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4432608X。
法定代表人:李永吉,总经理。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好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