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永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165号
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4432608X,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五指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升亮,浙江坤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2DA0D,,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绿苑******
法定代表人董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