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2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4432608X。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康宗业,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洪雨,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九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TW3L3R,,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303省道南杭州路东。
法定代表人:丛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宗业、孙洪雨、威海九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91诉前调45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宗业投保的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6107001480、6107000789、6107024615、61E0482613、61E0669367号保险现金价值及收益。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宗业投保的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6107001480、6107000789、6107024615、61E0482613、61E0669367号保险现金价值及收益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方广志
审 判 员 刘忠涛
审 判 员 翟汉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栾 林
书 记 员 张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