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溆浦县黄茅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243号
原告:溆浦县黄茅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黄茅园镇茅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5CT9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723834355。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
被告:易林剑,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易昕,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溆浦县黄茅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易林剑、易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溆浦县黄茅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易林剑、易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县黄茅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易林剑、易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3元,减半收取3386.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陈艳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