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00006127280M。
法定代表人邓鹏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飞,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芙蓉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系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723834355。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2021)湘0104行审42号,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8884万元(含执行费4.107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