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财保58号之一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XX村。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榆林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XX镇XX组银盾车检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世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陕082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榆林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榆林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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