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乃英、***、白支儿、**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负责人:许晓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杰、樊雨鑫,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小,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眼,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7.8%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64.24元以剔除;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前述利率应依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101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12月17日、2021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采取登记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新区vvv层bb铺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第1tt号商业房产(有抵押,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粮油巷(兴安家园)bb幢nn层mm单元kk号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hh号住宅房产(有抵押,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明郭小名下位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河滨大道南侧(高石崖段)nn号mm层东单元pp号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aa号住宅用房(有抵押,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编号为长银府mm的《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府谷县高石崖河滨大道南侧广泰大厦的在建工程为被告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抵押担保,但该在建工程只是主体建成,未完成验收、登记,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rr号tt幢uu室有不动产权证号为jjj号房产(有抵押,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查封)。
5、本院将上述对被执行人执行调查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的结果,并于2021年3月5日以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非法集资被府谷县处非办控制、所抵押的在建工程暂不便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相关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方便处置时,再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非法集资被府谷县处非办控制、所抵押的在建工程暂不便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不能协商解决,再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李海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