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4月0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支付材料款10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和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3、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水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水平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水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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