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财保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中的10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67004128020210000009)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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