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府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11777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0元,执行费14177.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04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