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2035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来前,男。
被告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通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通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在府谷镇XX巷XXXX楼一号楼四单元302号小产权房屋一套。原告提供郝磊所有的吉普牌自由克汽车一辆(车牌号:陕KJP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在府谷镇农电巷XXXXX楼一号楼四单元302号小产权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郝磊所有的吉普牌自由克汽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