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安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441号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尚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安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城关镇南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