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1461号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853J。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889860。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