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82号
申请人: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涛,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澳森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有。
申请人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澳森泵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1991年11月16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4万美元,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单、双、三螺杆及船用、陆用离心泵。营业期限自1991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澳森泵业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澳森泵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