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乔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民初1586号
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满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东段224号(北关派出所东侧原国信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红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魏成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