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乔捷、***、戴红旗、***、**、*宪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05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戴红旗,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宪法,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红旗、***、**、*宪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飞证经字第1248号公证书、(2015)安飞证执字第23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红旗、***、**、*宪法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兴盛大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