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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乔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3062号
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市盛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金豪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盛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